兰州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特价房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学校
找经纪人
找别墅
查成交
二手房排行榜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帮你装修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房天下
>
兰州业主论坛
>
中和教育世家
>
“不能以为理由退房”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上一页
|
1
|
/
1页
go
主题:
“不能以为理由退房”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2-03-05
进微信群讨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这一《通知》,被很多行内人士解读为,业主不能以发展商为理由要求退房有了法律依据。而《通知》发出的背景,是自2011年以来,随着政策调控趋严,各地房价出现下行之后,不少业主为了“维权”,要求发展商退房、补差价,甚至出现了冲击售楼处的事件。
2011年是房地产调控趋紧的一年,这一年,因为房地产限购、限贷等各项调控措施的发布,各地置业者均现观望,房价出现下行,是龙头企业加入价格调整行列之后,一些区域的潮来得又凶又猛,尤其是在长三角,不少楼盘一降就是两三成。这一轮,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据统计,仅2011年年底,全国就发生了数十起冲击售楼部的事件。
事实上,几乎每次出台调控政策,都会引发大小不一的退房潮。2007年楼市陷入低谷后,不少买家因为楼价下跌而要求退房。2008年,东莞部分大开发商旗下的楼盘因为也遭遇过退房门。甚至在2010年广州出台限购政策后,番禺某大型楼盘也因此遭遇过众多买家要求退房。
房价下行,老业主利益受损,要求退房,其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以此为理由并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房子是一种商品,商品交易价格的涨跌,是市场行为中正常的现象,在房价上涨时业主们不会将差价退还给发展商,在房价下行时,显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发展商将差价退补给业主。虽然幅度高的城市大部分是房价泡沫比较大的城市,但置业者在买房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应有承担房屋的心理准备,香港亦曾经经历过楼价的大涨大跌,但却罕见有业主会大张旗鼓地要求发展商退房,甚至是冲击售楼处。
最高院的《通知》说得很明确,要“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这才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不能以发展商为退房依据,或许可以让业主们在买房时,更谨慎地思考:买下这套房价格合不合理,自己经济是否能否承担,有了这种思考,才能更好地做出理性的购买决定,也有利于市场理性发展。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2-03-05
很正常,本来就不允许,不过没有相关法律说明而已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2-03-05
还没开盘,不知道能否卖得动……
dingtie2012
发表于
2012-03-05
“不能以降价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2-03-06
想退房总能找到理由
上一页
|
1
|
/
1页
go
这一《通知》,被很多行内人士解读为,业主不能以发展商为理由要求退房有了法律依据。而《通知》发出的背景,是自2011年以来,随着政策调控趋严,各地房价出现下行之后,不少业主为了“维权”,要求发展商退房、补差价,甚至出现了冲击售楼处的事件。
2011年是房地产调控趋紧的一年,这一年,因为房地产限购、限贷等各项调控措施的发布,各地置业者均现观望,房价出现下行,是龙头企业加入价格调整行列之后,一些区域的潮来得又凶又猛,尤其是在长三角,不少楼盘一降就是两三成。这一轮,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据统计,仅2011年年底,全国就发生了数十起冲击售楼部的事件。
事实上,几乎每次出台调控政策,都会引发大小不一的退房潮。2007年楼市陷入低谷后,不少买家因为楼价下跌而要求退房。2008年,东莞部分大开发商旗下的楼盘因为也遭遇过退房门。甚至在2010年广州出台限购政策后,番禺某大型楼盘也因此遭遇过众多买家要求退房。
房价下行,老业主利益受损,要求退房,其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以此为理由并没有法律根据。因为,房子是一种商品,商品交易价格的涨跌,是市场行为中正常的现象,在房价上涨时业主们不会将差价退还给发展商,在房价下行时,显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发展商将差价退补给业主。虽然幅度高的城市大部分是房价泡沫比较大的城市,但置业者在买房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应有承担房屋的心理准备,香港亦曾经经历过楼价的大涨大跌,但却罕见有业主会大张旗鼓地要求发展商退房,甚至是冲击售楼处。
最高院的《通知》说得很明确,要“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这才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不能以发展商为退房依据,或许可以让业主们在买房时,更谨慎地思考:买下这套房价格合不合理,自己经济是否能否承担,有了这种思考,才能更好地做出理性的购买决定,也有利于市场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