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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次天燃气爆炸事件已经宣判了!

发表于2011-05-25

时隔1年多之后,曾震惊兰州的“12·12”丰宁德尚住宅小区燃气爆炸事故后续民事赔偿诉讼正在展开。爆炸中受损最严重的1502室住户吴女士将邻居李某夫妇及兰州东盛家安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2519元。安宁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赔偿吴某43763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吴某18755元。5月23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吴女士是安宁区枣林路丰宁德尚住宅小区内2号楼B单元1502室住户。她诉称,因邻居1503室住户使用天然气不当引起爆炸,爆炸发生时其母亲和自己两岁的孩子在家,爆炸冲击波造成其房屋墙体严重变形,室内装饰等损坏严重。吴女士的母亲受到惊吓心脏病突发住院,两岁的孩子也受到惊吓整日啼哭,吴为照顾母亲及孩子又失去了工作。爆炸发生后,由于房屋受损严重,无法继续居住,吴女士全家“净身出户”在外租房至今。2010年11月,吴女士申请受损资产评估,结论为“1502室受损财产的评估价值人民币62519元”。为此,吴女士将1503室李某夫妇、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6.2万元,另外还要求对被炸毁的隔墙进行彻底维修。

 据了解,2010年2月11日,安宁区政府组织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作出12·12天然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事故是1503室业主对使用天然气安全意识不强引起,应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物业公司在住户入住之际,对天然气安全教育不够,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间接责任。

 案件在审理中,1503室住户李某夫妇辩称,这次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其愿在赔偿能力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对吴某提出的6.2万元的财产损失数额提出异议。物业公司提出,物业公司已经对业主尽到了宣传和管理的义务,且在爆炸发生后,物业公司已经为善后工作垫付了近百万资金,因此无义务,也无能力满足吴女士的诉求。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1503室住户李某夫妇对天然气使用安全措施认识不强,导致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致使1502室财产受损,应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应承担30%的责任。

 

 

 

我个人觉得,其实物业有点冤,装修的时候人家物业挨个检查不能包天然气管道,这家人自己没有关好气所以爆炸了。现在这家人应该全部赔付的呀!!大家觉得来?

发表于2011-05-26
对对的,支持
再不要狡辩了,这些文盲在生活中也不注意,影响他人的生命安全,该罚
发表于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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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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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5-26
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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