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开征“物业税”的五个疑问

发表于2007-10-25
物业税“空转实”意义重大,房价以及地产格局都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但是,物业税从“空转”到“落实”,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疑问重重。 
疑问一:如何确定起征点? 

减少市场闲置商品房,平衡市场供需是开征物业税的目的之一。因此,如何确定起征点,既能真正挤压出市场的投资性需求,又不至于损害到普通购房者的自住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以个人、家庭还是以住房面积为单位进行征收?假若以个人或是家庭为单位,如何确定第二套住房?如果以面积为单位,多大面积起征最为合适?这些都是确定起征点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发表于2007-10-25
疑问二:以何标准确定税率?

征收物业税的最大特点就是“买房容易养房难”,因此,物业税率的高低,是整个政策能否真正显效的一个重点。假若税率过低,每套房子每年仅仅缴纳几千元,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与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利润无法抗衡;但是如果税率过高,对于普通的购房者而言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一旦税率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质量甚至让购房者养不起房;物业税的征收就没有太大的积极意义了。
发表于2007-10-25
疑问三:新旧房产如何对接?

征收物业税,新旧房产的对接问题尤为重要,也是物业税能否在保障各阶段购房者权益的前提下,顺利执行的关键。一般说来,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把房产的大部分税费一次性支付,而物业税是现行房产税、城市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的总和。开征后继续对购房者实施收费略显重复,显然有失公平。但是如果仅仅对于新房进行征收,征收前市场中的投资性房产,则无法进入到供需环节流通,因此如何选择一个恰当的临界点,要在全方位考虑政策的基础上妥善运行。
发表于2007-10-25
疑问四:缴纳年限如何规定?

按照《物权法》的最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实行物业税后,缴纳年限如何确定成为又一难以平衡的问题。与前面的税率问题相似,战线过长增加老百姓的心理负担,也不符合中国老百姓传统的消费心理;而缴纳年限过短,分摊到每年的税额增多,自然也就加重了老百姓的资金负担。所以,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考验政府智慧的另一个难题。
发表于2007-10-25
物业税最初以地产保有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要打击市场中的投资性行为,放缓投资性需求,使自住性需求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市场供需。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民生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物业税的“落实”需要多方权衡。国际惯例一直是“高税收”下“高福利”保障,期待政府“组合”模式的完善。
发表于2007-10-25
物业税最初以地产保有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要打击市场中的投资性行为,放缓投资性需求,使自住性需求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市场供需。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民生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物业税的“落实”需要多方权衡。国际惯例一直是“高税收”下“高福利”保障,期待政府“组合”模式的完善。
发表于2007-10-25
新的物权法颁布了,对楼市是好事还是坏事?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