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20%房屋交易所得税,真有那么好逃避吗?

发表于2013-04-16

3月1日国家发布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五条”,其中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

就在人们抱怨新政下手太狠之时,传出了避税妙招:

“卖房交20%税?我教你如何合理避税。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换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 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啊哈!”

那么这种方法真的可行吗?

发表于2013-04-16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

也就是说,双方不能在债务到期前约定债务人(卖方)在不能还款时直接将房屋权转移给债权人(买方),如果约定,这样的“流押”协议在中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判决将房产过户给买方。那么抵押权实际会怎样实现呢?

发表于2013-04-16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有“流押”协议,那么协议无效,法院会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那么房产交易的所得税还是会收,还是由卖方承担。

发表于2013-04-16

如果双方之前达成的是以抵押房产折价受偿的协议,而不是“流押”协议,那么在过户时还是相当于买卖交易,只不过是买方用卖方欠他的钱来买房罢了。

根据“国五条”细则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如果房产的现值大于原值,扣除合理费用后,还是会对所得部分向债务人(卖方)征收20%的所得税。

所以如果你真的按网友的方法来避税,只会徒增烦恼哦~

发表于2013-04-16

那么还有避税的办法么?

有一种情况可以不受新政影响:“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全国不少父母都赶在新政实施前彻夜排队,将自己不住的房子过户给子女,甚至将房子赠予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这样目前的住房就变成了“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而子女名下的房子再过五年,也将不再受新政的影响。

发表于2013-04-16

所以家里有二套房的同学,现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对父母说:“把房子过户给我吧,不然买不了好价钱哦~”

而如果你已经身为父母,家中又有一个“某天一”,我看。。避税的事,还是算了吧。。。

发表于2013-04-1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也行?

发表于2013-04-16

父母的房子迟早是儿女的

发表于2014-04-16

开一家干洗

发表于2014-04-17

城开一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