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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不得让职工提前退休

发表于2006-08-04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0%的,按 90%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按 80%计发。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今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职工不同情况具体采用9种办法计发养老金。
    发放养老金的9种办法

    1.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月基本养老金为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 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其月基本养老金为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月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构成。

    3.今年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

    4.今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仍按本省原计发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待遇。

    6.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7.1995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按 90%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计发。

    9.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相关链接

    死亡职工本金利息均可继承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个人账户存额,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关系。职工跨省流动时,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不得提前职工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企业、授权经办单位须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报送参保人员的退休材料,不得提前或自行延长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

    灵活就业人员60岁也可退休

    关闭破产企业必须依法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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